当前位置 > 首页 > 家庭建设?>?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2008年7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静安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上海静安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中心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90弄72支弄1号
第三条 中心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积极协调社会各界为社区家庭办实事、办好事,全面提升社区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静安区家庭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打造国际静安、推进静安家庭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为静安区妇女儿童、社区家庭提供政策宣传、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家庭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帮困助学、文体联谊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五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心由上海静安区巾帼妇女儿童服务中心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授权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壹人,副主任壹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主任提名,决定副主任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管理委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主任[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主任的产生:主任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 主任的职权:
(一) 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组织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
(三) 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四) 管理中心事务,组织实施中心各项活动。
(五) 聘任与解聘中心员工。
(六)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代主任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主任、副主任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中心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中心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中心 [单位简称]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中心管理委员会。